生前不尽赡养义务,死后为争遗产对簿公堂,法院:尽孝者多分,不孝者少分

  
2026-05-08 15:13:2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子女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若子女未尽到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可能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继承份额。5月8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成都中院二审后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围绕被继承人乔某去世后留下的拆迁安置房折价款、土地补偿款、养老金余额及抚恤金等财产的分配展开,法院不仅厘清了“遗产”与“抚恤金”的法律边界,更明确传递出“尽孝者多分、不孝者少分”的鲜明价值导向。

母亲去世后,七兄妹为遗产对簿公堂

被继承人乔某与丈夫李某安生前共育有7名子女。2021年6月乔某去世前,其丈夫李某安与女儿李某花已先后离世。由于乔某生前未立遗嘱,其留下的财产包括拆迁安置房屋折价款、养老个人账户余额、整体搬迁奖励、土地补偿款以及一次性抚恤金等,这些款项一直由长期照料母亲的儿子李某清保管。

然而,二哥李某高却认为,母亲留下的所有款项应按七兄弟姐妹均分,已故女儿李某花的份额应由其子杨某勇代位继承。李某全则主张,自己长期独自承担母亲的日常照料、医疗护理及丧葬事宜,理应多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高于2025年6月将弟弟李某全诉至邛崃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李某高申请,依法追加李某成、李某容、李某全、李某蒙、杨某勇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邛崃市法院审理查明,乔某自2017年起长期瘫痪、失能,需专人照护。在此期间,李某清夫妻俩独自承担了母亲的赡养、护理及送葬义务。

关于遗产范围,法院认定:乔某的遗产包括养老个人账户余额12199.2元、35平方米安置房屋折价款105000元、整体搬迁奖励10000元,合计127199.2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李某清领取的22407.47元土地补偿款,法院根据乔某晚年身体状况、护理依赖程度及当地消费水平,采信了李某清关于该款项已全部用于老人日常生活、医疗及护理开支的主张,不再作为遗产分割。安置过渡费960元因已实际用于租房支出,原告方也明确放弃主张,法院予以确认。

尽孝多分不孝少分,70%遗产归长期赡养者

在遗产分配比例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确立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原则。

法院查明,李某清自2017年起至乔某去世,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承担经济供养、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及丧葬事宜,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而大哥李某成、二哥李某高在母亲病重、最需照料的几年间,从未看望、照料,也未参与后事,未尽到赡养义务。最终判决,李某清继承遗产的70%,其余6名继承人各继承5%。

对于李某高提出的“自己身患四级残疾、妻子二级残疾、生活困难”要求照顾的主张,法院经查实,其残疾程度未达到法定“缺乏劳动能力”标准,且已领取每月2500元左右养老金,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不予支持。

本案另一关键法律看点在于一次性抚恤金22921.2元的定性。法院明确指出,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与补偿,不属于遗产,因此不适用遗产继承规则,更不适用代位继承。

法院进一步解释,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代位继承;而抚恤金的分割应综合考虑亲属关系远近、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据此,杨某勇作为已故女儿之子,不参与抚恤金分配。其余6名近亲属中,因李某清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尽到主要照顾义务,分得大部分抚恤金,其余5人各分得2000元。

邛崃市法院一审判决后,李某高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该案一审法官杨琪表示,本案中,李某成、李某高曾于2017年与李某清签订《赡养协议》,约定母亲由李某清一人负责,李某成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法院明确指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生前签订的放弃继承或放弃赡养义务的协议,因遗产尚未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通过厘清遗产与抚恤金的性质、严格认定赡养贡献大小,确立了“孝者多得、不孝者少得”的裁判规则,既维护了财产继承的法律秩序,更倡导了敬老、养老、孝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农村多子女家庭老人赡养及财产继承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