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岁超龄劳动者维权之路

  
2026-05-08 15:48:1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当前,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然活跃在建筑、保洁、护工等服务一线,他们被亲切地称呼为“银发劳动者”。然而,一旦发生工伤,超龄劳动者能否享有工伤待遇?用工单位是否能够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一拒了之?近日,崇州市法院发布一起81岁超龄劳动者的真实维权案例。

基本案情:

林某某(化名)出生于1945年3月,属于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农人员。2023年1月,林某某入职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3年10月某日清晨7时40分许,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垃圾清运车作业时,与谭某某(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受伤后被家属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该起事故发生时,林某某已年满78岁。

2024年12月,崇州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林某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2025年4月,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为玖级伤残。2026年4月,林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崇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已年满81岁。

调解过程:

崇州法院立案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第一时间开展审前先行调解。调解期间,保洁公司主张林某某已远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而林某某本人则坚持要求依照工伤玖级标准计算其工伤保险待遇。

承办法官与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向双方厘清核心法律要点——林某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属于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农人员,在人社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结论为玖级的情况下,超龄工伤人员仅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余待遇正常享有。保洁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工伤待遇。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兼顾情理与法理,既劝导公司充分考虑高龄老人受伤后恢复缓慢、治疗周期长、家庭负担重等现实困难,也向林某某细致解读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帮助其正确主张权利,双方最终互谅互让、放下分歧,顺利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是崇州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以司法力量守护“银发劳动者”安心务工、放心维权的生动缩影。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工伤纠纷并不鲜见。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许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活跃在就业市场,在不同岗位上贡献力量,其劳动付出同样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法官在此提醒,超龄劳动者同样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因其年龄偏高而忽视用工安全、规避用工责任。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安全保障,依法足额落实工伤相关待遇,充分尊重老年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与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只有双方共同尊法、守法、用法,才能构建起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劳动关系,让每一位劳动者无论年龄几何,均能劳而无忧、权有所保。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