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将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雨城法院在行动

  
2026-04-30 16:30:3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劳动者合法权益关乎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民生保障的重中之重。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以身边真实案例为蓝本,为广大劳动者送上维权法治提示,为用人单位划清用工法律红线,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1:工伤离世赔偿起纠纷?“法院+工会+N”3天高效化解


【案情回顾】

“法官,我们家就他一个人在挣钱,他没了,这个家可咋办啊!”时隔一年,承办法官仍记得王某家属那声带着哭腔的嘶喊。2023年4月,王某在工地施工时从3米高的挡墙摔落,经历两年救治、花费医疗费200万元后,于2025年3月离世。一边是家属攥着工亡认定书要求赔偿,一边是建筑公司觉得已垫付巨款,认为对方“狮子大开口”。

雨城区法院考虑到该案涉民生,且赔偿金额较大、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在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决定采用“法院+工会+N”的调解模式,并启动涉民生劳动争议“三立即”机制(立即立案、立即联动、立即委派)。由此前法院联合区总工会等多家部门成立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室派出两名调解员,法院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共同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开展调解。

调解中,调解小组一边安抚家属情绪,依法测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赔偿款项;一边劝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双方理性表达意见逐步缩小分歧。经过调解小组的耐心沟通和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赔偿死者王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8万元。协议达成后,公司当场支付18万元,承诺剩余部分分两期于2025年5月30日前支付完毕。目前,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上下班时间因公伤亡的,受害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需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在参加工作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等,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不仅可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案例2:149名劳动者薪资无望?法院多方释法打通欠薪兑付堵点!


【案情回顾】

2024年,一起涉及149名劳动者的集体欠薪卷宗材料,摆在了雨城区法院法官的桌上。重庆某后勤公司中标雅安某医院的物业服务项目后,派遣149名员工进驻医院,从事保洁、维修等工作。因该公司与医院在服务费用结算上产生分歧,导致员工两个月的工资没了着落,欠薪总额达46万余元。

辛辛苦苦干了活,却拿不到应得的工钱。149名员工先是聚集在医院讨要说法,后面更引发了集体上访。为维护医疗秩序,预防社会矛盾,医院代为垫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对于46万元的欠薪总额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

“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结算纠纷,不能让无辜的劳动者买单,更不能让他们成为商业博弈的‘缓冲垫’,这是我们办理这类案件的底线。”承办法官的语气十分坚定。他第一时间约谈了三方当事人,既耐心倾听劳动者的诉求与难处,安抚大家情绪,又分别与后勤公司、医院方面深入沟通,厘清各方的法律责任。几轮沟通下来,堵点逐一打通。后勤公司、医院最终达成结算协议,并当庭核对确认了149名员工的工资明细与欠薪总额。目前,重庆某后勤公司已全额支付149名员工工资46万余元。案结事了,但司法的步子没有停,雨城区法院就此案向区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防范欠薪,协力共筑规范用工环境。

【法官说法】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商业纠纷为由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按时付薪;劳动者集体遭遇欠薪时,可通过工会、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

案例3:花式规避用工责任?揭开企业遮羞布判赔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20年,郑某入职雅安某置业公司,担任渠道销售专员,负责该公司所属集团旗下的多个楼盘销售推广工作,工作期间,他通过钉钉打卡、微信群报备等方式接受置业公司部门负责人张某、文某的日常管理,并佩戴该公司工牌进行日常工作。但郑某的工资一直由多家第三方科技公司代为发放,其中一部分工资发放时,还备注有“雅安某置业公司”字样。

2025年3月8日,张某、文某通过微信通知郑某“不用再来上班”,郑某便停止了工作。同年3月25日,郑某提起仲裁,要求置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万余元。仲裁裁决支持其全部请求。置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以与案外公司签订《共享经济服务总承包合同书》,将房屋销售工作承包给案外公司,郑某作为协议分包商与该公司签订《共享经济服务协议》,某置业公司从未向郑某发放过工资,张某、文某非某置业公司员工,某置业公司从未对郑某进行管理等为由提起诉讼。

经查,郑某工作期间,张某、文某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集团旗下多家公司交替购买,且存在同一时期与张某、文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交纳社保、公积金的公司均不相同的情况。

承办法官没有被表象所迷惑,在庭审中指出,郑某虽作为分包商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置业公司与其所在集团旗下的公司对文某、张某存在交叉用工的法律事实,二人均对郑某实行管理,系履行置业公司的职务行为。最终依法判决该置业公司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通过让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甚至《合伙协议》,委托第三方发放工资等方式来规避用工风险。此类案件要严格把握劳动关系三要素,以实际用工事实为核心判断标准,不被合同名称、支付路径等表面形式误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履行法定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应留存好工作管理、工资发放等相关证据,发生用工争议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案例4:拖欠8名木工劳务费?法院调解当场履行!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8名木工师傅经人介绍去西藏某工地工作,完工后被拖欠劳务费2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

案件审理中,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一笔1万元交通费的抵扣问题。被告称:出具工资结算单后,另行向其中一名原告转账1万元交通费,同时原告在结算单上补写“从工资扣除”内容,主张实际仅欠付工资1万余元。审理中,原告矢口否认补写了前述文字,并称系被告自行添加,交通费应由被告承担。为此被告随即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承办法官综合考量案件争议金额、鉴定成本,以及2名异地务工原告无法及时到庭的实际情况,优先启动调解程序化解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围绕结算单效力、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等核心问题,对双方释法明理,并通过线上视频方式与异地务工的2名原告进行沟通。最终,被告自愿放弃笔迹鉴定申请,原告同意扣减1万元交通费,双方确认最终欠付工资为1万余元。在法官主持下,被告当场全额支付欠付工资及案件诉讼费,本案以“调解+即时履行”方式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劳务费是务工人员的血汗钱,提供劳动后获取劳务费是务工人员的基本权利。广大务工者外出务工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妥善留存结算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遭遇欠薪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劳动权益保障,是民生之本,更是和谐之基。未来,雨城区法院将持续深化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既当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守护者”,也做好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者”,以更实的举措、更暖的服务,为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注入司法力量。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