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好心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使用,没想到对方不仅不还车,还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车抵押给了第三人,导致车辆被扣留近一年。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该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最终,法院判决借车人返还车辆并赔偿交通费7850元。
2024年10月,周某向唐某借车并签订《借车条》,承诺借车使用7到20天,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自己承担。到期后,周某却告诉唐某,车已被他抵押给王某某,无法归还。原来,周某因与王某某有债务纠纷,擅自用唐某的车辆与王某某签订抵押协议,王某某随后扣留了该车。
唐某多次索要无果,于202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返还车辆,并赔偿6个月交通费等损失15000元。庭审中,王某某称自己是合法占有,不愿赔偿损失;周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查明,唐某是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周某仅借车使用,无权将车辆抵押。虽然王某某已于2025年9月28日返还车辆,但周某的行为实际侵害了车辆返还前唐某的车辆使用权。
因唐某提交的交通费凭证不完整,法院结合实际用车需求,酌定按25元/天计算,车辆使用天数为314天,最终判决周某赔偿唐某交通费损失78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