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事故案:驾驶人虽有过错,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2026-04-24 17:54:2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联案件。一名驾驶人因身体不适在车道内临时停车,被后车追尾,导致车内两名无偿搭乘的好友受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认定驾驶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事发当日傍晚,郑某驾驶小型轿车无偿搭载好友兰某、廖某。行驶至某道路汇入口时,郑某因身体不适,将车辆停放在最左侧车道内。随后,王某驾驶车辆行经该处,因未审慎确保行车安全,与郑某临时停靠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兰某、廖某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郑某与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兰某、廖某无责任。经医疗机构诊断,兰某、廖某分别构成不同程度的挫伤及骨折,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和40余万元。因协商未果,二人先后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王某及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系基于好友情谊无偿搭载兰某、廖某,且事故并非因郑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依法减轻郑某的赔偿责任。法官指出,法律对出于情谊、互助的无偿搭载行为给予肯定和保护,以弘扬良善的社会风尚;但同时强调,所有驾驶员均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任何违法或疏忽大意的行为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张晓雨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