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白酒换“国窖1573”包装牟利 一经营部被判赔20万

  
2026-04-24 10:14:25
     

赵光强 甘涛 李迪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普通白酒换上名优白酒的包装就可身价翻倍、赚取暴利?这种知假售假行为侵犯名优白酒的商标专用权,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属于违法行为。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并就此类纠纷源头治理向相关部门制发司法建议。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系“国窖”和“国窖1573”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某经营部先后两次销售侵犯泸州老窖公司上述商标的产品,泸州老窖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025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某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双方均自愿进行和解并撤诉。最后一次和解时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某经营部保证不再实施侵权行为,若违反约定将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025年7月,经泸州老窖公司申请,公证人员会同公司代理人通过外卖平台在某经营部下单购买2瓶标有“国窖1573”的白酒。公司代理人收到白酒后,某经营部撤销订单并退款。经鉴定,所购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泸州老窖公司认为,某经营部重复侵犯自身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极大,造成严重经济和商誉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某经营部停止侵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某经营部辩称,订单已经取消,自己并未销售侵权产品且无法承受高额赔偿。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泸州老窖公司代理人已实际付款并收到商品,案涉交易行为已经完成。某经营部在交易完成后撤销订单并退款系发现交易被取证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否定其已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某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对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由于某经营部前两次被诉侵权行为先后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未对其行为合法性作出最终评判,针对本案“新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存在纳入前诉裁判既判力范围问题,故泸州老窖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

同时,案涉《和解协议》中的违约金是双方基于商业判断、对再次侵权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的预先评估,是某经营部在明确知晓后果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承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为获得前次侵权纠纷和解机会而自愿承担的风险,理应遵守。

综上,判决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泸州老窖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体现。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既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应有之义,也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

四川是中国白酒生产大省,拥有众多名优白酒品牌。自2025年10月获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以来,青羊法院已审结多起个体工商户销售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等名优白酒商标的商品案件。为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青羊法院针对侵权行为呈现的“跨区域关联、同乡网络、职业化操作”等新特点,先后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发送《关于加强对副食品零售行业涉酒类商标侵权行为监管 共同维护区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建议》《关于协同加强重点人员源头治理 共同打击跨区域商标侵权违法产业链的建议函》,为此类纠纷源头治理积极建言献策,共同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

商标权受法律保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刑事犯罪。广大商家应共同抵制知假售假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