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法院五年审结白酒知识产权案件310件

  
2026-04-23 14:37:2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李丹

4月23日,宜宾法院白酒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通气会在五粮液产业园区内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召开,现场发布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白酒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5年)及典型案例。

记者会上获悉,2021年-2025年,宜宾两级法院共审结白酒知识产权案件310件。其中,审结的158件白酒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有268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判处罚金共计9385万余元,被告人自愿退赔被害单位损失4522万余元;审结的152件白酒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70.64天,为酒类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10万余元。


新闻通气会现场

近年来,宜宾两级法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理机制建设,针对包含白酒知识产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统一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基层法院管辖方面,宜宾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100万以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由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在三江新区法庭集中受理。2022年7月,全市首个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在五粮液产业园区揭牌成立;同年11月,宜宾法院白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成立。

为实现白酒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宜宾法院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提高侵权成本及违法代价。在审理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林某等人侵害商标权案中,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判决被告赔偿1050万元。该案是省内目前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被评为宜宾市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并入选2024年度“四川政法优秀案例库”案例。

为强化源头打击,宜宾法院探索建立“诉前禁令+临时保全+临时扣押”等知识产权诉前临时保护制度,并通过依法判决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等措施,实现白酒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源头治理与预防。在罗某、田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中,法院根据罗某、田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人罗某、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回收、销售含有白酒类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包装材料等经营活动,切断了酒类产品制假售假的链条,降低被告人再犯罪可能性。


五粮液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向与会人员介绍如何鉴别真假五粮液

典型案例摘选

罗某、田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被告人罗某、田某均是废品回收从业者。罗某为追求非法利益,在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以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从某公司回收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剑南春等名酒空酒瓶、包装材料。罗某在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和明知下家用于生产假冒名酒的情况下,经过分拣、筛选、重新组合等方式,将已作为废旧的空酒瓶、包装材料重新赋予注册商标标识价值,并向被告人田某、“老冷”(具体身份不详)等人销售,金额共计73818元,违法所得4万元。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被告人田某在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和明知下家用于生产假冒名酒的情况下,从罗某处购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以及从环卫工人、酒店等处回收的五粮液八代、国窖1573、泸州老窖等名酒空瓶和名酒盒子,经过清洗、分类、打包等方式,重新赋予注册商标标识价值,出售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下家,销售金额共计213840元,违法所得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罗某、田某大量还未销售的废旧名酒酒瓶、包装材料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田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从中牟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罗某情节严重,田某情节特别严重。

2025年11月20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禁止被告人田某、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回收、销售含有白酒类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包装材料等经营活动。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叶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82年,宜宾某酒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第xxx号“某某液”商标,该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2004年四川省宜宾某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2015年独占许可原告使用该商标,同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2024年期间,被告在其名下经营的8个微信视频号上发布数个有关原告的虚假信息视频,主页多显示“某某液开店办理 下方《私信》留电或微信给我”,视频内容诸如“某某液浓香酒诚招代理,百万补贴政策扶持,包房租+包装修,代理送10万货,【完成年终任务】,奖励100万路虎揽胜豪车,奖励10%拿货返利”。原告发现上述行为后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取证功能进行取证,认为被告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公众,给原告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于2024年9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上述行为。被告删除两个账号发布的视频后,仍在其他六个微信视频号上发布虚假信息。原告遂起诉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商标权人授权独占使用案涉第xxx号“某某液”注册商标,并经商标权人授权普通许可使用第xxx号注册商标,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通过微信视频号发布的涉诉视频中,包含有关原告及其产品、营销策略等虚假信息,并在每一个视频号主页备注“某某液开店申办”类似内容,刻意引导观看视频的人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被告发布的所有视频均为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已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应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5年7月4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0元。后被告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2025年9月3日作出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编辑:贾知若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