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在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联合公开发布1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五家法院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等领域,集中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鲜明导向与审判实践成效。案例包括自媒体擅自“搬运”他人作品,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受保护;制售假冒品牌车用润滑油,三人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抖音视频攀附知名白酒商标,个体酒坊未尽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制售假冒名酒数额巨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并处罚金等案例。
此次典型案例发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自媒体从业者及社会公众自觉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准确区分合法使用与侵权违法界限,规范商业标识使用行为,坚决杜绝“搭便车”“傍名牌”、技术破解等攀附他人商誉、攫取非法利益行为。下一步,五家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功能,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以下本报截取一起案例进行报道。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受保护
2017年3月21日,汉中大某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8152XXX号“漢中大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米,该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由“漢中大米”四个汉字组成,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原告诉称被告店铺销售的大米包装正面显示为“汉巾香米”图案,与原告的“漢中大米”商标相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8152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和被诉侵权商品均属于大米,系同一种商品。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汉巾香米”图案系“汉巾香米”,但其排列结构为“汉巾”在上,“香米”在下,且汉字“巾”采用草书写法,在外观上与汉字“中”极为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容易误认为系“汉中香米”,且主要识别部分“汉中”两字的读音、含义一致,在外观上与原告持有的第18152XXX号“漢中大米”商标类似,易导致普通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业生产者具有更高注意义务、危害后果以及汉中大某协会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8,000元。
典型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特定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是发展绿色优质农业、创建和维护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的重要基础。由于其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与高溢价性,这类商标往往容易成为被侵权假冒的对象。
“汉中大米”商标引发的本案纠纷是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纠纷的一个缩影。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是非盈利性质的公益团体,被告可能是小商贩、普通农户等市场主体。因此,司法裁判既要厘清不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做好商标权的依法保护,又需要把握好尺度,避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朴素情感。还要同时做好商标权的依法保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审查标识的实际使用效果是否易导致混淆,并结合行业特点、公众认知等综合认定侵权,以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信誉和市场秩序。
在此,法官提醒经营者在使用商标时,应避免通过拆分、变形、组合等方式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的商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