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环境工程公司施工时,截断主沟渠水流并引流至灌溉渠,附近肖先生等人合伙种植的上百亩中药材被水淹,造成经济损失69万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肖先生等人遂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该案,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34.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的肖先生等5人合伙承包了158余亩土地专门用于种植中药材白术。某环境工程公司在附近路口施工时,为施工便利,工人将主沟渠的水洞堵塞,把上游来水引向了旁边较窄的灌溉渠,然而这条灌溉渠因长期疏于管理,淤泥和杂物导致流水不畅。很快,水便漫灌了田地。肖先生等人发现大面积的白术被泡在水中后,立刻组织村民开展排水作业,并与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而肖先生等人作为专业种植者,在明知不做任何处理会导致白术死亡的情况下,仍然眼睁睁看着被淹的白术因长时间泡水持续霉变、枯萎死亡,损失还在不断扩大,2个月后肖先生等人遂诉至法院。
原告肖先生等人认为,该公司的工人擅自截流改向,未合理预估水流风险,直接导致白术被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某环境工程公司辩称,施工行为合法正当,施工行为与白术被淹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白术死亡系原告选址不当,未对灌溉渠进行清淤、未修建排水设施及天气导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段天气晴朗,结合农田水淹痕迹等证据,环境工程公司施工时截断主沟渠水流并引流至灌溉渠,与案涉田地被淹、白术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公司未预见灌溉渠的承载能力及对周边田地的影响,存在主观过失,构成侵权;肖先生等人未对灌溉渠尽清淤疏通、日常管理及止损义务,对损害发生和扩大亦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该环境工程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马丹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该公司为保障自身施工,截流引流沟渠水流,未提前评估灌溉渠的承载能力,也未预判水流漫溢对周边农田的损害风险,致使药材被淹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种植方因未对沟渠尽到日常管理维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存在明显过错,依据过错相抵原则,法院依法减轻了施工方的赔偿责任,由种植方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图自己便利改变水流、堵塞沟渠、占用公共通道等,否则将对自身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被侵权人对自身权益负有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在损害发生后也要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止损,避免因自身疏忽放任损失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