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吉 王琼娇 陈柯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依法查明并严厉惩处一起伪造关键证据、妨碍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告某某商业管理公司在诉讼中提交虚假报告,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案情回顾:为逃避责任伪造证据

在审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某某商业管理公司及第三人D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中,被告某某商业管理公司系D公司的股东,为证明其已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履行了180万元的出资义务,从而规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向法庭提交了“四川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债权评估报告》和一份《验资报告》作为证据。
法庭明察:伪造行径将无处遁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其无评估经营范围,且未向本案当事人出具过上述《债权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基于该关键线索,承办人立即展开调查,向某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示上述《情况说明》,并限期其提交上述证据原件、委托办理手续以及告知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然而,某某商业管理公司未能在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综上,某某商业管理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司法亮剑:伪造证据必受法律严惩
法院认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某某商业管理公司在诉讼中伪造并提交虚假的《债权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作为证据行为,严重干扰案件事实的查明,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
为严厉打击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雁江区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某某商业管理公司罚款10万元,并限期交纳。
法官说法:
诚信诉讼是案件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混淆视听、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诉讼目的,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再次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切勿心存侥幸,提供虚假证据,最终只会自食其果,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