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获赔“新职伤”报销后 意外商业险还能赔偿吗?法院:新职伤是社保是底线,商保是补充,两者不冲突

  
2026-04-13 14:54:3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当外卖骑手遭遇职业伤害,获赔“新职伤”保险报销后,购买的意外商业险还能赔偿吗?近日,内江市威远县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某财保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伤残赔偿金12万元、鉴定费1000元。

原告陈某某系某外卖平台骑手,其驾驶电动二轮车执行平台的送餐任务时,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某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某作为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配送骑士,因本次事故确获得新职伤职业伤害保险待遇赔付款46578.78元。

此外,陈某某所在的某公司与被告某财保公司签订《众包骑士保险服务合同》,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陈某某为被保险人。因此陈某某要求某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伤残保险金。但某财保公司却以其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第七条即“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骑士已投保新职伤的,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等”为由拒绝赔偿。

威远县法院龙会法庭经审理认为,《众包骑士保险服务合同》的投保方式为骑士每日接首单触发投保,系自行操作发起,保费出自骑士,因此陈某某为该保险的实际投保人及法定受益人,有权请求某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伤残保险金。某财保公司所主张的“新职伤不赔”条款是此类保险合同中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也是免责条款。但某财保公司事先未就此与陈某某协商,所用文字及排版与其他条款相同,且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整、适当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对陈某某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约定了按照被保险人伤残比例确定保险金金额,而保险金金额的确定必须要依靠被保险人伤残等级的确定,故鉴定费属于理赔环节的一部分。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社保商保不冲突,“免责条款”不是挡箭牌!“新职伤”保障,即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目的在于兜牢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保障底线;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合同契约确立的商业保险,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并行不悖。保险公司主张的格式、免责条款,事先未经协商、提示和明确说明,事后以已获得新职伤赔偿为由拒赔,与意外伤害保险初衷相悖,有违公平原则。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要记住:社保是底线,商保是补充,两份保障并不冲突。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