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顾客何某在龙泉驿区大面街办某茶楼内因台阶问题摔倒受伤,起诉茶楼及经营者索赔2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茶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2.63元。
2025年6月7日凌晨0时20分许,何某与朋友在某茶楼喝茶。其间,何某起身前往洗手间,从卡座区向地面行走时,因卡座区与过道之间存在一级台阶,且该区域未设置防滑措施和坡道处理,台阶金属包边边缘锋利,导致何某踏空摔倒,左足根部被严重划伤。朋友当即拨打120,何某被送往龙泉驿中医医院救治。经诊断,何某左足根部皮肤裂伤,左足跟腱轻度损伤,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医嘱建议佩戴跟腱靴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并留陪护一人。
事后,何某认为茶楼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关于台阶踏步数和防滑措施的规定,且未进行风险提示,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将茶楼及其经营者王某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某茶楼及经营者王某辩称,茶楼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摔伤系自身疏忽所致,且王某个人并非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茶楼卡座区边缘的金属包边离地面约十五六厘米,下到地面处未设置防滑设施或台阶步梯,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凌晨在茶楼活动,穿着凉鞋,自身上厕所时对路面情况关注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较大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茶楼承担40%赔偿责任,何某自担60%。经核算,何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及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3584.57元,某茶楼应承担5433.83元,扣除其已垫付的481.2元后,还需支付4952.63元。
经过审理,龙泉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茶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某4952.63元,驳回何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排查设施安全隐患;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因疏忽引发意外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