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年来,随着跨境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因外币兑换引发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尹某与被告胡某因私下兑换加纳赛地币产生争议,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外汇管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18万元,驳回了原告关于利息及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据悉,尹某与胡某因在加纳从事外贸工作而相识,并成为朋友。2025年7月,尹某因支付客户货款需要,经与胡某协商,向其转账30万加纳赛地币,折合人民币约18万元,委托其兑换美金。然而,胡某未能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同年9月2日,双方通过“腾讯电子签”平台签订《个人借条》,将该笔款项转为借款,约定借款本金18万元,还款期限为2025年10月2日,并明确如发生违约,胡某需承担尹某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借款到期后,胡某仍未还款。尹某遂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请求判令胡某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尹某与胡某协商用外币兑换人民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亦属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遂判决胡某向尹某返还人民币18万元。同时,法院指出,双方明知或应知私自兑换外汇系违法行为,均存在过错,因此对尹某主张的逾期利息不予支持。此外,因借贷合同无效,其中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也相应无效,法院驳回了尹某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王雅琦表示,私下买卖外汇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风险,由此引发的民事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