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备注“借款”≠借贷关系成立

  
2026-04-03 17:14:3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在转账凭证上备注“借款”,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原告孙某以多笔银行转账凭证(其中一份40万元的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为“借款”)为依据,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借款152万元及利息。陈某辩称,案涉款项实为双方与案外人王某三人合伙做矿石生意的投资款。陈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了王某出庭作证,并提交了某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要件。孙某在通过银行转款给陈某时,虽然在转账凭证附言栏备注了“借款”二字,但仅是孙某单方备注,在陈某举证证明其与孙某存在合伙投资关系的情况下,孙某对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崇州市法院依法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孙某、陈某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切勿仅凭转账备注认定借贷关系。为防范法律风险,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并留存好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若仅有转账凭证,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出借人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将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