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汽车未按时交付 经销商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2026-04-02 17:19:3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消费者支付定金定制个性化内饰车辆,汽车经销商却以“产能不足”为由长期拖延交付。4月2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关于汽车定制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购车合同,汽车经销商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2万元。

2025年8月14日,彭某与成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预定合同》,约定以14.95万元购买一辆个性化定制内饰等配置的奥迪汽车,并支付定金1万元。合同约定交车时间为“2025年9月左右”。然而,彭某付款后,经销商长期以“配置车辆产能不足、无法确定交付时间”为由,提出退还定金或更换车型。多次协商无果后,彭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经销商辩称,合同约定的“预计交车时间”并非明确期限,履约期限尚未届满,其不构成违约;同时,公司始终有履行意愿,可通过多种渠道下单或调拨车辆,并未拒绝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25年8月14日彭某支付定金至同年11月21日法院现场调查,历时三个多月,经销商销售人员曾明确表示“配置都没有,下不起”“排产太少,具体等的时间不太确定”,并主动提出退定金、换车型等方案。法院现场调查确认,通过经销商所述的EPR系统、OTD个性化定制平台及厂家调拨等三种方式,均无法对案涉定制车辆下单,也无法明确交付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预定合同》合法有效。经销商经消费者多次催促,始终未按约定交付定制车辆,且在法院调查时仍无法下单并明确交付时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双倍返还定金已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法院对资金占用利息诉请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龙泉驿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预定合同》,经销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余正磊表示,随着个性化定制消费日益流行,汽车经销商往往要求消费者支付较高定金以防范毁约风险,但自身也应承担如期交付义务。本案明确,经销商长期拖延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定制车辆交付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已实际支付定金的,经销商应双倍返还。本案的依法审理,规制了汽车经销商“先收取定金、后考虑履行”,将市场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的不当行为,有益于助推汽车定制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升消费品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