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法庭上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2026-03-20 15:15:20
     

周丽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诚实守信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基本底线,有些当事人为了赢得官司,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这样非但不能“胜诉”,还有可能会收到法院的“罚单”。近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对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的原告开出诚信罚单5000元。

案件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告廖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挂车维修时长产生争议。原告廖某某坚称车辆维修了52天,并据此主张高额的停运损失,而被告方则主张维修实际仅用了22天。面对双方的争议,承办法官当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休庭给予当事人再次核实的机会。然而,原告廖某某在明知事实的情况下,仍坚持其陈述的“事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法官依职权前往案涉车辆的维修单位核实车辆维修时间,并调取案涉车辆的历史轨迹,查明该车实际维修时间为22天,原告廖某某系虚假陈述。

经法院认定,原告廖某某在承办法官释明后仍然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已违反了民事诉讼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考虑廖某某悔过等情形,最终对其罚款5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诉讼绝非儿戏,诚信底线不可逾越。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虚假陈述、虚假证据等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