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规定“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法院的裁判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

  
2026-03-19 13:03:12
     

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3月19日,记者从邻水县人民法院获悉,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舞蹈培训合同纠纷案,针对培训机构以“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格式条款拒绝退费的争议,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培训机构退还部分培训费用,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

2024年6月8日,未成年人周某在奶奶陪同下,与邻水某舞蹈店签订《舞蹈会员合作协议》,并支付培训费3380元。周某于6月18日开卡上课,后因身体不适就医,培训至8月18日停卡,此后未再上课。

周某及其监护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舞蹈店却以协议中“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退还金额不超过所交费用10%”等条款为由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未果,周某诉至法院。 

邻水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监护人陪同签约并付款,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但舞蹈店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为其办理成人年卡,与未成年人学习舞蹈的合同目的不符,周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综合周某实际培训时长、停卡约定不明、自身原因未继续参训,以及舞蹈店办理成人年卡存在过错等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舞蹈会员合作协议》,酌定由舞蹈店退还周某培训费1100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概不退费”等不合理格式条款,不能当然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法院在裁判中既尊重商家已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也依法支持消费者在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时的解约、退费权利,实现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经营秩序的平衡保护。

下一步,邻水县法院将持续聚焦教育培训、健身美容、预付卡消费等民生领域纠纷,依法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提醒消费者理性预付、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安全、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