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王一多
诈骗分子利用陌生快递内的二维码“广撒网”引流,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直接诱导其将巨额现金或购买的黄金,通过快递或跑腿的方式寄送给指定的“收件人”,完成诈骗资金的快速转移和“洗白”。仅仅跑腿帮忙拿钱的人违法吗?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判了一起这样案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4年8月,肖女士收到一个陌生快递,内含宣传单及二维码。她好奇地扫码后被拉入群聊,按群内链接下载某APP,并在APP“客服”引导下为酒店做宣传来赚取收益。初期肖女士顺利获利1000余元并成功提现,由此放松警惕。
随后,“客服”便开始以各种理由让肖女士转钱。据悉,先是以操作错误、需修复数据方可提取收益为由,诱骗肖女士通过支付宝转账1万余元,又以相同理由诱导其将巨额现金及购买的黄金通过快递邮寄至指定地点。其中,肖女士将现金7万余元快递至成都某地后,陈某便指使吴某(另案处理)佩戴口罩、帽子,并提供一部手机,安排其前往指定地点收取装有现金的快递纸箱,吴某收款后转交陈某。陈某随即将该笔现金移交上家,从中获利1000元,并向吴某支付报酬200元。
截至案发,肖女士共计损失人民币34万余元。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此案是典型的“线上引流诈骗+线下洗钱变现”复合型犯罪,危害性大,需高度警惕。“跑腿”“收件”非小事,可能构罪担刑责,本案对被告人陈某的判决具有警示意义。切勿认为仅“取个快递”“收个货”无关紧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如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均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要为一点“好处费”使自己沦为犯罪活动“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