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 邓文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3月13日,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办理了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案件。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的张某,在缓刑考验期仅剩三个月时,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摔伤被交警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本即将平稳度过考验期的他,此刻面临缓刑被撤销、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2021年,张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利将本人的身份证、手机号码、手机及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配合刷脸验证,用于他人注册支付宝账户、接受资金及转账,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本已逐步回归正常生活。然而,2025年8月的一天晚上,张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自认为“夜深人少”,心怀侥幸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摔伤,热心群众报警后,巡逻交警发现其醉酒严重。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不仅涉嫌新的犯罪,更违反了缓刑监管规定,其缓刑可能被撤销,原判刑罚将与新罪刑罚合并执行。
这意味着,张某不仅可能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可不再执行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也将重新收监执行。一场侥幸酒驾,让他三年缓刑考验期的努力化为泡影,更将面临失去自由的严重后果。
检方提醒:
缓刑考验期是“观察期”,更是“自救期”。“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体现了法律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人员的宽宥。”检察官强调,“但缓刑不等于无罪。考验期内,犯罪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自觉接受教育矫正。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成为撤销缓刑的导火索。”
本案中,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时放松自我约束,法律意识再度“摔跤”,最终自食苦果。检察机关借此案警示所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