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还款事实 法院查实后出借人被罚款5000元

  
2026-03-12 16:13:3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3月12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因出借人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款9万余元的事实,该院洛带法庭近日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作虚假陈述的出借人苏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2年,周某、何某共同向苏某借款26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因未按时还清借款,苏某于2025年向洛带法庭提起诉讼,称周某、何某仅还款5万元(其中本金3万元),要求二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周某、何某辩称除上述还款外,还通过何某某向苏某还款96200元。对此,苏某当庭予以否认。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何某某为第三人,但何某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因周某、何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何某某还款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二人向苏某偿还借款23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周某、何某于2025年6月另行起诉,要求何某某返还96200元。在该案审理中,何某某提交了与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周某、何某确已通过其向苏某还款。面对确凿证据,苏某到庭承认了该还款事实,并承认此前在诉讼中作了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苏某在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被告已部分还款的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2026年1月,洛带法庭作出对苏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歪曲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会被依法识别并惩处。诉讼参与人应当恪守诚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证据,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法院对苏某违反诚信诉讼原则、虚假陈述行为的惩治,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