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宣传与实际食材不符 法院:构成欺诈应担责

  
2026-03-12 16:18:03
     

徐佳 陈思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外卖平台显示某餐饮店的“霸王鱿鱼海鲜炒饭”主料包含蟹排、鱿鱼等食材,顾客收货后发现未含蟹排,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某餐饮店构成欺诈,向原告万某某赔偿500元。

顾客万某某通过外卖平台在某餐饮店购买了“霸王鱿鱼海鲜炒饭”,其商品详情页面明确载明主料包含蟹排、鱿鱼等食材。万某某收货后发现炒饭中未含蟹排,随即向店铺客服反馈,客服确认该款炒饭仅含鱿鱼、不包含蟹排,“多种海鲜炒饭”才有蟹排。万某某认为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与店铺协商赔偿无果后向外卖平台投诉,外卖平台已退还其该笔餐费18.8元。万某某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餐费18.8元并按规定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店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外卖平台公示“霸王鱿鱼海鲜炒饭”主料包含蟹排,实际交付菜品却未含该食材,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真实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的规定,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因案涉餐费三倍金额不足五百元,故商家应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又因外卖平台已退还万某某餐费18.8元,其关于退还餐费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店向原告万某某赔偿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餐饮凭借便捷性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因线上交易的特殊性导致消费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在传统餐饮消费时消费者可直接询问食材详情再做选择,而线上消费者仅能依据商家公示的商品详情决策,故入网餐饮经营者须承担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需真实、完整公示食材原料。

本案中,商家在商品页面多标注而未实际提供蟹排,既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公示要求,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此类信息公示瑕疵不仅包括“多标注”,还涵盖商家未完整标注食材成分,这可能侵害过敏体质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本案裁判明确网络餐饮经营者须恪守真实宣传义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清晰指引,对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秩序、营造诚信消费环境具有重要警示和引导意义。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