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被告否认借条真实性、称未实际收到款、借条中错误填写身份信息…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名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中,原告凌某持王某名出具的《借条》诉请偿还借款14万元。诉讼中,被告王某名先是全盘否认借条真实性,经法院释明鉴定风险后又改口承认签名,继而再辩称未实际收到款项。法院查明,王某名在借条中故意不完整或错误填写身份信息,明显属于预设逃债陷阱。
法院认为,王某名对关键证据的前后矛盾陈述,严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致其所有抗辩的证明力降低。其故意制造主体争议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在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后,因被告的不诚信行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将原告是否现金交付借款的证明标准降低。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诉讼绝非“技巧”的比拼。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制造混淆逃避义务的行为,不仅无法获益,反而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向己方不利的方向动态调整,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