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王一多 周靖
本期嘉宾
李世亮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
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
曹 帅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胡 晖 成都市人民监督员、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律师
“我在基层工作多年,自己就从来没休过年假。”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马尔康市养护院院长格西王姆的这句话,道出了无数职场人的无奈。在她身边,服务行业从业者、小微企业员工、保洁员常常是“最难休假的人”,他们怕影响工作进度,更怕影响考核或被替代丢了岗位。
这种“休假羞耻”并非个例。尽管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推行多年,但“想休不敢休”“有假休不了”的现象普遍存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人社部也于近日表示将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让人看到希望。4名嘉宾做客法治会客厅,共同探讨带薪休假,能否真正从“纸上权利”变为劳动者的“现实福利”?
休假之困:当“法定权利”遭遇“生存焦虑”
胡晖坦言在实际工作中接触过大量相关案例。“在我代理的劳动仲裁案件里,没有休带薪年假的劳动者不是个例。”她回忆,有一位在公司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从未休过年假,离职时主张权益,却因超过仲裁时效,只有最近一年的诉求获得支持。“如果法律能从制度层面明确未休年假补偿为工资性质,仲裁时效从离职起算,员工的权益才能真正落实。”
李世亮进一步剖析,带薪休假制度存在明显的执行分化:机关事业单位等固定薪酬体系执行较好,而真正的堵点集中在中小微企业、私营领域。这里形成了一个“双向不愿”的困局——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维持效率,不愿支付工资让员工休假;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和行业“内卷”,更不敢休假。一些单位试图用“折现补偿”调和矛盾,看似兼顾双方意愿,却把法定的休假制度异化成了交易。
目前,一些地区尝试“2.5天弹性休假模式”,这可否替代带薪休假?曹帅从概念上厘清了这个常见误区。他指出,“2.5天弹性休假模式”实质是4.5天弹性工作制,属于标准工时的变种,通过调休、轮班等方式实现,本质上仍是工时制度,不具有强制性。而带薪年休假是写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制度之弊:刚性不足与侵权“套路”
带薪休假推行多年,为何仍难落地?李正国直指问题核心:“症结在于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偏弱。”他在法律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利用规则漏洞的做法屡见不鲜:混淆“累计工龄”与“本单位工龄”缩减假期,用周末或其他假期冲抵年假,有的甚至强迫职工签订“自愿放弃休假协议”来规避责任。
针对这种“放弃休假协议”,曹帅明确表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约定无效。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企业可以通过协议就能剥夺的。他进一步解释,唯一可能认定有效的情形是:企业主动安排了员工休年假,员工书面提出自愿不休。除此之外,公司通过胁迫、诱导、强制等方式要求签署的年假放弃承诺书,统统无效。
制度的软弱还体现在覆盖范围上。李世亮代表指出,当前制度只覆盖“正式员工”,大量劳务合同下的灵活就业人员被排除在外。在平台经济中,这些人“不上线就没收入、长期不上线就丢信誉”,根本没有休假的底气。此外,现行制度下企业不落实带薪休假的违法成本较低,有限的处罚力度难以对冲其用工“便利”与成本节约,导致法律在利益面前“失重”。
破局之道:让法律既有“牙齿”也有“温度”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人社部表示将启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修订工作。法律专家们对此寄予厚望,并从多个角度提出建议。
曹帅从劳动关系角度分析,此次修订本质上是在进一步重塑和强化职工“休假权”的法律边界,对劳资双方是双向的压力与规范。对劳动者而言,是“确权”与“增权”——休假条件和程序的优化、监管的加强,将有力解决“有权不敢休”的窘境;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合规”与“增负”——企业不能再随意“攒着”年假不批,未休年假的高额赔偿将实实在在地增加经营成本。
在制度层面,胡晖期待修订后明确未休年假工资为劳动报酬,解决仲裁时效的计算困境。李正国呼吁,条例修订需明确工龄计算规则、禁止不当抵扣年假、明确“放弃休假协议”无效,同时对小微企业设置更灵活的执行方案。李世亮则强调,带薪休假不应只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更应明确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覆盖范围必须拓宽到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关系。
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侵权如何维权?曹帅给出了“三步走”的建议:第一步是取证,收集企业要求签署放弃协议的证据,证明违背本人意愿;第二步是协商与投诉,与企业进一步协商解决或向工会求助或,也可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第三步是仲裁与诉讼,依法主张未休年休假300%的工资报酬。
让带薪休假从“纸上权利”变为“现实福利”,不仅关乎劳动者的休息权,更关乎社会文明的程度。当一个劳动者可以安心休假而不必担心岗位被替代,当一家企业主动安排员工休假而不视为成本负担,我们才能真正说这个社会尊重了人的尊严。制度的修订完善正在路上,而落实的关键,在于让法律既有惩戒的“牙齿”,也有激励的“温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业生产实际之间找到平衡点,让休假不再是奢望,让休息权回归本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