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车场被建筑外墙落石砸坏谁来赔?法院判了

  
2026-03-02 16:53:44
     

刘丽宏 陈柯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随着城市高楼日益密集,“头顶上的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近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建筑物外墙脱落导致车辆受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5年6月3日,某运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越野车停放于资阳某停车场内。不料,车辆前天窗玻璃被车辆上方的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石块击穿,造成损坏。经查,该停车场及发生外墙脱落的建筑物均属于某建设公司所有,停车场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停放车辆收取费用。

事故发生后,运业公司自行维修车辆支付费用11,575元,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费及贬值损失进行评估,支出评估费2,000元。因与建设公司、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运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27,889元。

建设公司认可外墙脱落事实,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物业公司则辩称高空坠物属于天灾人祸,运业公司未将车辆停在停车区域,物业公司只收取了停车费,没有保证意外险,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运业公司作为案涉建筑物的所有人,且自认案涉车辆受损系其所有的建筑物外墙脱落导致,故运业公司对案涉车辆受损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管理者,应当预见到潜在风险,并采取设置警示、隔离区域或与建设公司沟通排除隐患等措施,而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车辆受损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运业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因车辆仅为天窗及外观受损,经维修后,车辆的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外观未出现明显减损,且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购买目的系用于交易,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建设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即维修费9,260元;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即维修费2,315元。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雁江区法院员额法官刘丽宏表示,随着城市发展进程加快,部分建筑因使用年限增加、维护不及时,外墙脱落、构件坠落等安全隐患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威胁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重要因素,相关主体的安全管理与保障义务必须从严落实、落到实处。

建筑物所有人作为安全责任第一主体,应定期对建筑主体、外墙、搁置物、悬挂物等开展全面安全排查,及时修缮破损部位、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法定的管理维护义务;停车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对经营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警示、早处置,通过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隔离防护等措施,筑牢安全防护屏障,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防范,贵在事前。相关责任主体唯有将工作重心前移,把事前预防做细做实,从源头遏制安全风险,才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而非等到损害出现后再行弥补。“头顶上的安全”关乎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离不开建筑所有人、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履职尽责,也需要广大市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唯有各方协同发力、共同守护,才能织密织牢“高空安全防护网”,让城市生活更安心、更有序、更美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