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推进“阳光司法”的进程中,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甚至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卷宗内容不当扩散,干扰诉讼正常进行。部分律师在依法获取案件电子卷宗后,未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将卷宗复制件直接提供给案件当事人后没有尽到告知其依法依规使用卷宗材料维护合法权利的义务,或直接将卷宗复制件提供给案件当事人家属。这些当事人或其家属获得卷宗后,基于自身立场和对法律的理解偏差,不再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而是采取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缠访闹访”的方式,对办案人员施加不当压力,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扰乱了办公秩序。
网上阅卷衍生舆情,损害司法机关形象。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特别是检察机关推广的“网上阅卷”服务,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部分案件卷宗中的敏感信息、办案细节或存在争议的证据,经由网络渠道被泄露或断章取义地传播至互联网,经发酵后形成涉检、涉法舆情。这些舆情往往信息不全、真伪混杂,极易误导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对此,四川省政协委员袁世华提交了相关议案。他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律师阅卷权利,保障司法活动有序进行,应该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健全制度,明确律师阅卷的“负面清单”与法律责任。建议由省级司法机关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律师阅卷行为规范指引》。其中必须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将复制的卷宗材料交由当事人的家属查阅、复制、保管;律师将复制的卷宗材料交由当事人的,必须尽到告知其依法依规使用的义务,并要对当事人违规使用卷宗材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擅自将卷宗材料在互联网上传播、披露。在《律师阅卷保密承诺书》中增加具体违规情形的告知和相应法律责任的确认条款,使律师在阅卷前即明确行为边界。
二、强化技术保障,实现对电子卷宗的“可追溯”管理。升级现有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对所有提供给律师的电子卷宗文件强制添加不可见数字水印和较为安全的密码。水印信息应包含阅卷律师姓名、执业证号、阅卷时间及案件编号,一旦发生泄露,可精准溯源至责任人。探索对特别重大、敏感案件的电子卷宗采用限时阅读或加密授权打开的方式,限制其二次传播的可能性。
三、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公、检、法、司(司法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律师在阅卷环节出现的违规情况和风险线索。明确办案机关(公、检、法)发现律师存在违规扩散卷宗、引发舆情等行为时,应立即固定证据,并在一定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至该律师所属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由其依法依规启动调查和惩戒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