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年来,随着我省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我省三州、山区森林覆盖率高的地方,熊、野猪、猴群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群众反映,熊、野猪、猴群频繁出入城镇、村庄、农田,每年农作物生长关键期,玉米、土豆、中药材等作物常遭啃食、踩踏,减产幅度普遍在20%—50%,部分农户甚至颗粒无收,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收益。
野生动物频繁活动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对群众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以四川芦山县为例,2023年8月,太平镇大河村村民李某在自家农田劳作时,遭遇野猪袭击;2024年3月,大川镇快乐村村民王某在山间采摘野菜时,被猴群抓伤手臂,引发感染。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更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若不及时妥善解决,可能会引发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
对此,四川省政协委员何军建议,为合理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入手:
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村庄周边、山间小路等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标注野生动物活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求助电话;在野生动物出没频繁的重点路段、山口,安装红外监测设备,实时监测野生动物活动情况,及时向周边群众发布预警信息,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将野生动物防护设施建设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范围,明确补助标准,减轻地方财政和群众负担;建立防护设施长效运维机制,由地方政府负责日常巡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切实发挥防护作用。
二、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野猪、猴群等,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三、优化补偿政策机制,切实保障群众权益。结合各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及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调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标准,提高农作物损失、人员伤亡的补偿金额,增加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资金转移力度,确保补偿金额能充分弥补群众损失,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