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李凊:加强破产检察监督工作,协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丨两会“法”声·建言

  
2026-02-04 21:51:0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张磊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增设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债务人破产程序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破产程序的法律监督权,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修订。

“当前,破产案件呈现数量增多、案情复杂、利益关联交织等特点,实践中存在管理人选任不公、履职不规范、虚假债权申报、资产处置暗箱操作等问题,损害了债权人、职工、中小投资者等合法权益。”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凊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强化其在破产管理案件中的监督作用,是践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为此,今年两会上,李凊提交了一件“关于加强破产检察监督工作,协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建议”,建议加快制定四川省关于加强破产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或破产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指引(试行),明确监督核心边界,聚焦管理人选任公平性、财产与债权管理合法性、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合规性、关联主体行为规范性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

健全监督协作机制,汇聚多方联动合力。检察院与法院、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建立破产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时互通案件进展、管理人履职、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等信息,打破数据壁垒,实现对破产程序的动态监督。检察院与公安、法院、行政监管部门的线索移送标准与流程,完善线索移送与联合核查机制,对破产案件中发现的内幕交易、恶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重大复杂案件,开展联合核查,形成 “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刑事监督” 协同发力的监督格局。定期与法院、行政监管部门、债权人委员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召开联席会议,搭建常态化会商协调机制,通报监督情况、协调解决争议问题,统一监督标准与裁判尺度,提升破产案件监督质效。

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提升监督权威与效能。组建由民事检察、经济犯罪检察、金融检察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破产案件监督团队,加强对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邀请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破解专业壁垒,提升监督的专业性与精准度。检察建议的制发标准、整改要求与反馈期限,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等方式,强化监督权威,确保监督意见落地见效。公布破产案件监督热线与线上举报平台,接收群众举报、债权人反馈等线索;鼓励管理人、中介机构主动报备履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与风险隐患,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实现 “主动监督 + 被动响应” 相结合的监督模式。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