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心脏血管堵塞严重,每一次心跳都伴随着不适,可现在连回香港复诊的路都走不通。”去年,商人陈谦(化名)的遭遇,牵动了四川省政协委员刘宁的心。作为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谦因企业破产后被采取税务边控措施,无法出境回中国香港接受必要的心血管疾病治疗,而这一案例也成为刘宁履职调研、为市场主体纾困的重要起点。

“当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陈谦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在当时,陈谦的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资产、账簿等全部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刘宁告诉记者,税务部门已依法申报欠税债权,将按破产程序受偿,而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税收,企业已足额缴纳。
随着病情加重,陈谦急需返回中国香港进行心血管疾病诊治,却因边控措施受阻。情急之下,陈谦直接找到了刘宁,当面倾诉诉求:“企业已经破产,我早已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既无法支配资产补缴税款,也难以提供额外担保,可治病的时间不等人。”
接到求助后,刘宁第一时间开展履职调研,深入梳理案件细节,走访税务部门、法院及破产管理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文件。她发现,陈谦的困境并非个例,部分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因企业欠税被采取边控措施,陷入“企业失控、个人受限”的尴尬境地,这一问题背后折射出《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在适用中的衔接难题。
刘宁认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边控的规定,初衷是通过约束企业法定代表人,督促正常经营企业结清税款,但其适用场景没有考虑到企业破产这一特殊状态。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后法定代表人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资产由管理人接管,欠税需通过债权申报程序受偿,此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边控,也无法达到追缴税款的目的。
基于充分调研,刘宁形成《关于对破产企业法人代表慎用税务边控的建议》,明确提出三点核心主张: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明确边控适用条件、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最终,我的建议得到税务部门高度重视,陈谦已顺利回到香港就医。”刘宁说,履职为民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从一个个具体案例中发现问题、推动解决。破产企业退出市场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既要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也要兼顾个人合法权益与市场主体合理诉求。下一步,她将持续跟踪相关政策落地情况,推动构建更具温度、更趋完善的破产企业涉税治理体系,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