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5-12-26 14:57:47
     

张圣昊 刘安瑾

一、基本案情

自202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敏在担任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监控中心负责人期间,多次安排技术人员李某阳、向某宇、袁某玲等人为重型自卸货车安装具有修改数据功能的GPS行车记录仪,使车辆行驶时上传到监控平台数据符合规定速度,逃避监管。公安机关将45辆车的车辆后台轨迹数据送检,经鉴定,其中43辆车辆GPS 数据异常。经专家认定,车辆GPS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裁判结果

邛崃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敏违反国家规定,修改重型自卸货车GPS行车记录仪的数据功能,造成43台货车监管GPS不能正常上传行驶速度,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李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典型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重型货车必须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平台对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多年来,这套系统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管控的重要手段,起到重要监管作用。但是这套系统如果受到破坏,无疑会对安全生产影响。本案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对象,同时也有效震慑潜在违法主体,保障了公共安全。

作者单位:邛崃市人民法院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