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并猎杀“野鸡” 数罪并罚获刑4年6个月......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

  
2025-10-15 16:38:5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陈某明不仅非法持有枪支,而且非法制造枪支并射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数罪并罚获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上述由松潘县法院审理的陈某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列。

2007年,被告人陈某明为驱鸟从羊某生(已死亡)处购得1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发。2018年,陈某明自行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空包弹和钢珠等物品,在其位于北川县家中,比照该枪支,通过角磨机打磨、电焊机焊接等方式改制成第二支火药枪并非法持有至本案案发。2023年1月8日18时许,陈某明携带其中一支改制枪支与被告人张某洪到松潘县,采用一人持灯照明一人持枪射击的方式,相互配合非法狩猎“野鸡”12只。上述2支枪支均被查获。经鉴定,12只“野鸡”系红腹角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6万元。陈某明在公安机关发现松潘县某某乡某某村有人持有枪支进行摸排期间,主动向所在村委会有关人员交代枪支系自己所有,并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其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松潘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以食用为目的,持枪射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陈某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据此,于2023年6月7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破坏社会和谐。对于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制造枪支,并使用该枪支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依法从严惩处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维护公众安全、生态平衡和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非法制造枪支,并使用持有、制造的枪支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审理法院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