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大勇 冯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季
10月11日,记者从省林草局获悉,《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林木种子是林业的基础“芯片”,对林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全国林业大省、种业大省,四川高度重视林木种子工作,于2009年制定了《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施行16年来,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历经三次修正修订,同时,市场环境、资源保护要求等发生了深刻变化,林木种子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确保法制统一,促进林木种业发展,《管理条例》修改被纳入2025年立法计划。按照构建程序规范、责权明晰、权威高效的林木种子工作地方性法规目标,各相关单位密切协同配合,参与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通过征求意见、广泛调研、立法评估、提请审议等环节严格把关、反复修改,如期完成了立法任务。
《管理条例》修改后,强化了种质资源保护,新增了种业创新专章,突出了扶持保障政策措施。为更符合实际情况,将名称由《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改为了《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条例》定位于实施性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对应修改完善有关内容,着力优化品种管理措施、夯实种业创新发展根基、完善种业扶持保障激励机制,为推进我省林木种业振兴、加快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条例》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管理、生产经营、种业创新、保障监督、附则,共七章、三十二条,其主要特色、亮点为:一是贯彻种业振兴部署,对林木种业发展作出系统性、前瞻性和保障性规定,强化林木种业振兴制度支撑。二是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优化服务保障措施。三是创新举措解决实际问题,包括细化明确许可证核发层级,有利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主体便利、快捷办证等。
省林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既是积极落实国家种业振兴行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助力高质量建设“天府森林四库”、全国科学绿化示范省的重要支撑,对于推进四川林业高质量发展、持续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