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送养”外衣行拐卖之实 天全县法院:构成拐卖儿童罪

  
2025-06-25 15:54:1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送养”之名拐卖儿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3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李某某系云南某村村民,廖某某与其妻共生育子女7人。李某某居间介绍,与廖某某共谋,将廖某某家即将出生的婴儿以收取“营养费”的方式抱养他人,陆续将廖某某家的三女、五女、六女送养他人,李某某共向他人收取“营养费”4.3万元,并将其中2万元支付给廖某某。经鉴定,廖某某系被送养的三女刘某某、五女万某某、六女卫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自己三名亲生子女,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廖某某欲出卖亲生子女,为非法获利,仍然积极提供帮助,从中居间介绍,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二被告人在实施拐卖儿童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名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某作为被送养女婴亲生父亲,以收取收养方“营养费”为名非法获取利益的,李某某则从中牵线搭桥、助纣为虐,二人行为严重违背家庭责任和社会伦理。不论行为人是否与被拐卖儿童存在亲属关系,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