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2025年6月25日是第35个全国“土地日”,四川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3起破坏耕地典型案例。近年来,四川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牢记和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最严格保护制度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以行刑同步发力严打破坏耕地违法犯罪,以“长牙齿”硬措施严守耕地红线。此次案例发布旨在宣讲耕地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震慑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教育警示社会大众依法依规用地,推动形成全民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一、内江市资中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简要案情:2023年7月,资中县公安局接资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案件线索,侦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一般耕地43.257亩。经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内江某矿业有限公司在仅取得采矿许可手续,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某镇的农用地上开采石灰石、修建道路,造成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例警示:采石采矿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是较为常见的破坏形式,此类案件具有非法占地时间长、面积大、破坏大的特点,且被毁坏耕地短时间内种植条件难于恢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采石、采矿,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对犯罪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提示:从事采石采矿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采石采矿作业前,要依法依规取得采矿许可手续和用地审批手续,两项手续缺一不可,“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甲占乙”非法占用并毁坏农用地的,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相关处罚。
二、宜宾市长宁县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简要案情:2023年10月,长宁县公安局接长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案件线索,侦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一般耕地15.1036亩。经查,2019年6月,郭某某租用了长宁县某镇13户村民位于某村4组的集体土地后,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该集体土地修建厂房和硬化道路,造成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例警示:近年来,很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厂房时,考虑到耕地地势相对平坦、平整及地基作业较为容易等因素,将成片耕地作为首选之地,最终造成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的违法犯罪事实。此类犯罪行为人忽视了国家严禁耕地“非农化”的基本原则,单从个人经济利益出发,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其行为及结果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严禁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建设需要的须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并取得审批手续,否则将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三、达州市通川区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简要案情:2023年6月,通川区公安局、通川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联合巡查中发现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一般耕地0.41亩、永久基本农田12.49亩。经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赁的位于某乡某村9组的农用地上修建鱼塘和房屋,造成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例警示: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上深挖耕作层修建鱼塘将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对粮食安全危害极大。因水产养殖属农业生产范畴,部分群众误以为可随意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提示:国家明文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此类行为会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