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8月1日起施行:抓牢建管养运“小切口” 建设“四好农村路”

  
2025-06-25 12:27:3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6月25日,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71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这是该条例2017年出台以来的首次修订。

在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职责方面,条例完善了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机制。例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及养护等,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做好本村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并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鼓励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构建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体系。

条例从强化管理、提升养护、规范运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要求。例如,细化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明确新建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新建改建乡道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确权工作,明确农村公路资产权属,推进农村公路资产化管理,盘活利用农村公路资产,推进农村公路与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鼓励探索农村公路与国省道干线合并养护、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动养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沿线村民承包等方式开展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工作;拓展农村公路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乡村运输高质量发展。

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农村公路建、管、养、运资金保障。例如,明确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给予补助,并对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将农村公路与沿线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等等。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