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刷单费打水漂!法院:虚假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2025-06-11 14:16:34
     

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刷单虚假交易行为产生的不真实销量、信誉必将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月11日,记者从邻水县人民法院获悉,王某、孔某达成的“刷单”协议是以达到各自违法目的,均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故王某主张孔某返还王某退款及佣金、赔偿相关损失等,于法无据,邻水县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系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经营者。孔某与王某相识后,孔某称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在王某所经营的店铺上购买商品,以提高店铺经营分值。

王某与孔某协商后,同意进行合作,即由王某预先向孔某支付相应订单的佣金及货款,孔某组织人员在店铺购买商品后进行全额退款,以提高王某店铺商品的销售数量,孔某根据相应订单数量收取佣金。

协议达成后,王某于2024年5月6日至5月12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向孔某支付17345.15元的佣金及货款,孔某通过组织人员在王某所经营的店铺购买商品后,进行退款操作。

后经双方结算,孔某共组织人员购买商品、退款304单,退款金额为15537.15元,孔某应领取佣金1460元,快递运费584元,拼多多平台技术服务费373.76元。

后因孔某未向王某返还货款,王某遂要求孔某返还货款及佣金17345.17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为:孔某是否应当返还王某的退款、佣金及赔偿相关损失。从王某起诉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为提高店铺经营分值,委托孔某组织人员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增加其实际销量(收入)。该虚假交易行为产生的不真实销量、信誉必将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为我国强制法所禁止。王某、孔某的行为既损害了不特定的同行经营者的利益,又损害了潜在广大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双方却在其中得利,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多重法益均有着明确的、现实的损害,王某、孔某之间约定的一方付钱一方“刷单”的合同行为无效。同时,基于保障大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所生之利。原、孔某达成的“刷单”协议是以达到各自违法目的,均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基于该无效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及损害赔偿,故王某主张孔某返还王某退款及佣金、赔偿相关损失等,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介绍说,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前,网络购物成为人们众多购物方式中的一种便捷方式,网络平台经营者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通过虚假交易给自己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满足这一需求,还有经营者专门组织大量人员为网店提供刷单炒信服务,帮助网店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

本案依法认定王某与孔某之间的虚假“刷单”行为导致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为我国强制法所禁止,对其违法交易行为依法不予保护,从而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以优质的服务和优异的产品取信于消费者。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