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 李季
在深化农村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是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重要纽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法治保障。
这一期法博士普法微课堂,联合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带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了解“成员认定”“集体财产”等知识点。
/案例/
再婚妻子无法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检察院:修订村“章程”
张某是四川天府新区某村的村民,与前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多年后,他遇到了刘某,并于2023年与刘某再婚,同时刘某放弃了原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该村以张某前妻户籍仍在该村内为由,按照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再婚妻子刘某户口迁入后,也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天府新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像张某和刘某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由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组织章程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已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线上调查,线下核实,发现该村关于离婚、再婚妇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达20余件。
随后,天府新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基层监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8个村修订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时消除损害妇女权益等隐患。后经跟进调查,确认8个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均已修订。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明确“成员”认定和权益
“成员认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基础,哪些人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成员身份的认定需通过成员大会集体讨论。像因成员生育新增子女则应当为成员,正常结婚增加的人员一般也会被确认为成员。但确认过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情况中,成员身份确认有哪些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
从实际情况看,外嫁女、入赘婿以及户籍有过变动的人员,他们的成员身份认定经常引发争议。有的地方可能会简单以妇女结婚为由,剥夺其成员权益,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按照法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诸如外嫁女之类的人员是不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要综合考虑其在原村的成员身份情况,总的原则是不能造成“两头空”或者“两头占”的情况。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亮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亮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含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有以下亮点内容: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
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
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
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
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规定了扶持措施。
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的成员都比较关心“集体财产”相关问题,哪些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集体收益应该如何分配?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集体财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还有集体的资金、投资兴办企业的股权,以及无形资产、接受的捐赠等。这些财产依法由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
在分配方面,根据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根据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要先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