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A某在内江市中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负有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面对法院的执行,A某非但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反而动起了歪心思,意图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
无偿转让房产 埋下伏笔
2021年12月20日,A某与其妻子B某在明知负有巨额债务且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双方恶意串通,约定将二人共有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B某一人所有,并迅速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此举直接导致该可供执行的财产脱离了A某名下,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离婚登记 切割关系
完成房产转移后的次年6月,A某与B某办理了离婚登记。虽然离婚是公民的自由,但结合其无偿转让关键财产的时间点及背景来看,其以离婚切断财产联系、规避执行的实质目的昭然若揭。
东窗事发 法网难逃
A某的“如意算盘”未能得逞。市中区法院执行局在深挖财产线索、固定相关证据后发现,房屋不仅被转移登记到B某名下,而且还被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无法执行。种种情形下,认定A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构成拒执罪 获刑六个月
2025年3月26日,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A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A某拘役六个月。
法官说法:
1.“无偿转让”非避债“护身符”:任何在执行义务产生后,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尤其是转移至配偶、近亲属等关联人,均将被法律严格审查其真实性与目的性。恶意转移行为自始无效,无法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2.“假离婚”难破“真执行”:企图利用婚姻关系变更作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合法外衣”,是徒劳的。法院执行穿透力直达财产实质归属。即使离婚,该房产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恶意转移的财产,执行局依然有权依法追索、处置该房产用于清偿债务。
3.拒执罪利剑高悬: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朝邦 陈欢 余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