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李霜霜
花4万元做隆鼻手术,材料竟被“偷梁换柱”;法拍房虚构长期租赁,恶意逃避执行;环保作业车辆“带病上路”,酿成交通事故;119名村民追讨血汗钱,却迟迟未能如愿……5月28日,在“‘典’亮生活 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中,省检察院推介了10件高质效民事检察监督案例,聚焦民生痛点,强化法律监督。本报记者从中选取6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详细报道。
隆鼻手术材料被掉包
检察抗诉厘清医美维权边界
2018年3月,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成都某医美公司处购买了“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手机订单显示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因杨某对于术后鼻尖形态不满意并出现术后感染,到医院就诊发现鼻部植入的并非进口膨体。
2020年1月,杨某以成都某医美公司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成都某医美公司按医美服务价格4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在植入膨体上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但其他的医疗美容服务已经实施,且不存在欺诈,三倍赔偿的范围应限于膨体材料部分,判决按照该膨体材料的价格6500元确定三倍赔偿,赔偿金额1.95万元。杨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省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一体履职,查明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隆鼻医疗美容服务,膨体仅是该项医美服务中必须使用的一种医美材料,杨某接受的各项医美服务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为该案厘清惩罚性赔偿范围奠定基础。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提出抗诉,监督法院按照整体医美服务价格而非存在欺诈部分的材料价格判令医美公司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引导医美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美服务产品。
【法治意义】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秉持消费者生命、健康、财产权利至上的原则,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及存在欺诈的商品或服务在整体商品或服务中所处的地位,以医疗美容服务价格而非医美服务中使用的单一材料价格,监督法院依法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医疗美容行业的违法成本,维护医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四川政法“五年百佳”案例(2018—2022)、四川省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丈夫“赠与”第三者37万
检察抗诉明确全额返还规则
2017年8月起,何某在沐足场所结识了在此工作的李某并产生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和微信向李某转账共计37万余元;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款和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共计14余万元。2020年1月,何某的妻子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终审法院二审认为何某向李某赠与的款项中有50%属于冯某,判决李某归还冯某11万余元(扣减了李某向何某转款和垫资的14万余元)。冯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即何某的赠与应当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相关案件裁判进行检索梳理发现,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部分省级法院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省检察院与省高院充分沟通,了解法院审判思路,综合价值衡量和司法导向,进一步明确了该案法律适用和监督必要性。
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省高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法治意义】
公序良俗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该案系民法典施行以来首例通过检察监督改判支持全额退还婚外情赠与的案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保护弱势群体”典型案例。
法拍房虚构20年长租
检察大数据揪出“逃执行”套路
2022年6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以下简称自贸区法院)立案受理某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其与周某、金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执行标的为731万余元。2022年7月,自贸区法院裁定拍卖周某、金某夫妻二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某区一处房产。2022年12月,法院发布拍卖公告。2023年1月,周某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拟证明已于2019年7月28日将房屋出租给邓某某,租期为20年,租金已全部付清。当日,自贸区法院修改拍卖公告,载明该拍卖标的物附有租赁合同。2023年1月,案涉房屋被唯一竞买人赵某以664万余元竞得。2023年2月,赵某以法院临时修改拍卖公告未予以明确提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排查辖区法院发布的房屋拍卖信息共计1800余条,筛选出10年以上带租网络司法拍卖案件8件,其中包括该案在内的4件案件存在租金一次性付清、房屋租金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形。检察机关研判认为,该案拍卖标的物可能存在虚假租赁关系,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检察院查明周某与邓某某实为叔嫂关系,邓某某实际定居海南,周某妻子在案涉房屋内实际长期居住。检察机关认为,周某虚构租赁合同阻却执行,严重损害竞买人和当事人合法利益;该案未严格执行拍卖公告期限相关法律规定,对拍卖财产附带租赁进行司法拍卖存在不当,向自贸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拍卖公告,将拍卖保证金退还买受人。
自贸区法院重新启动拍卖公告程序,2024年1月,案涉房屋被案外人以797万元竞得。邓某某继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房屋正常拍卖。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执行异议之诉,与法院沟通调查核实的客观事实。2024年6月,成都中院认定邓某某与周某恶意串通伪造租赁合同及租金交付证据,终审判决驳回邓某某全部诉求,并对周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司法惩戒,对邓某某作出罚款8万元司法惩戒。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检两院会签《民事执行与监督联动协作机制》,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及处理、联动案件办理、配合调查取证等方面持续深化协作联动,推动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高质效衔接。
【法治意义】
民法典在坚持“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基础上,强化权利外观的公示性,新增“实际占有”要件,明确了租赁合同对抗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须以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为前提,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构建了更为公平的利益平衡机制。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赋能解析法院执行中涉及资产处置的司法拍卖流程,排查发现疑似虚假长期租赁合同影响网络拍卖的监督案件线索,依法监督纠正不当司法拍卖结果,切实维护司法拍卖秩序,防止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虚构执行标的租赁合同关系逃避执行,平等保护申请执行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入选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环卫车“带病上路”撞汽车
检察建议终结“无牌作业”潜规则
2021年7月,环卫工人陈某驾驶三轮电动环卫作业车辆在某地下停车场回收垃圾倒车时撞到刘某停放的汽车,致车辆前大灯灯罩严重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因陈某驾驶的环卫作业车辆未办理牌照登记,且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应由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此次交通事故汽车维修费2万余元后,将陈某诉至法院追偿该笔赔偿款。法院判决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代偿款2万余元。陈某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向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查明案涉新能源环卫车未办理车辆牌照、车辆保险,陈某无驾驶证、存在违章等情形;同时发现大量新能源电动环卫作业车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环保作业车辆“带病上路”。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环卫工作任务,该案应由其所在的环卫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该案存在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为避免各方当事人讼累,检察机关引导某保险公司、陈某和某环卫公司三方和解。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保险公司主动降低赔偿款金额,某环卫公司自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在其过错范围内适当赔偿。
案件办结后,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涉案环卫公司、交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城市环卫车辆规范化管理。同时,检察机关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环卫领域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环卫车辆登记和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环卫车辆行车秩序,为公共道路交通提供安全保障。
【法治意义】
民法典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规则指引与法治保障,有效推动了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进程。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和解,引导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主体参与和解,既解决了原审判决未处理的法律责任,也避免了各方当事人陷入诉累困境。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督促环卫公司规范对环卫作业车辆的管理、提升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环卫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帮助环卫工人得到更好的劳动保障,以司法办案“小切口”实现诉源治理的真保护。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遭受吸毒丈夫家暴
检察机关“全链条”解救受害妇女
黄某与余某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婚后余某不仅染上吸毒恶习,还多次对黄某实施家暴行为。2020年2月,余某酒后殴打黄某,致黄某头部、腹部多处损伤,被送至医院急诊治疗。余某因长期吸毒成瘾,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余某仍未停止对黄某实施家暴。2022年11月,黄某因余某长期实施家暴、有吸毒恶习,且自身失业无收入来源、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困难,向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离婚。
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认为,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自身维权能力较弱,对其支持起诉,符合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依法予以受理。
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认真听取黄某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意愿和诉求,走访黄某居住地所在社区了解其家庭生活、工作收入情况;随后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黄某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并向公安机关调取黄某遭受家暴的报警记录、余某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书等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余某存在吸毒恶习和家暴行为,黄某起诉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遂依法作出支持黄某起诉离婚的决定。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主持黄某与余某就离婚、女儿探望等事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针对黄某失业无收入的生活困境,检察机关给予司法救助金;主动对接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为其寻找、提供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积极协调区教育部门和就读学校,由心理咨询师定期为其女儿开展心理疏导;与区禁毒办、属地街道办进行沟通对接,加强对余某的毛发定期检测和禁毒教育引导,防止因复吸而妨害黄某及其女儿正常生活。
【法治意义】
家不是法外之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帮助受家暴妇女依法维权,围绕被家暴妇女、未成年子女身心保护及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同步开展司法救助、协同保护、维权引导、生活就业帮扶等工作,通过“一体化救助+多元化帮扶+长效化保护”,有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保护弱势群体”典型案例。
合作社拖欠工资50余万
“和解五法”巧解119个村民“薪”事
2017年8月,古蔺县某镇某农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流转古蔺县某镇某村集体土地1700余亩用于发展甜橙种植、畜禽养殖等产业,并雇佣该村村民王某某等人从事甜橙种植工作。经结算,某合作社尚欠王某某等119人劳动报酬共计50余万元。某合作社因资金链断裂,未再进行管理,导致甜橙基地处于撂荒状态,拖欠王某某等村民的劳动报酬一直未支付。
2023年2月,王某某等119人向古蔺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并向古蔺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联合镇政府组织调解未果。2023年3月,王某某等119人向古蔺县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古蔺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诉前调解环节,检察机关联合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援助律师共同开展第二次和解工作,并按照“和解五法”和人民调解工作方法,结合村民诉求和某合作社存在的经营困难,对119份工资进行分类统计,提出小额短期支付、大额分期支付两种还款方式,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实现了纠纷实质性化解。
在泸州市检察院保护弱势群体支持起诉中心指导下,古蔺县检察院在该村设立“保护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工作室”,跟踪回访帮助解决劳动报酬兑现问题。针对某合作社甜橙基地停产、流转土地撂荒、群众收入减少等问题,联合当地镇政府促成由某合作社出具书面函件,委托古蔺县某镇某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管甜橙基地,有效盘活农村土地生产要素资源。
【法治意义】
民法典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较低,诉讼能力较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支持农民工维权,保障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强化民事检察和解与人民调解组织、法院衔接,引导当事双方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修复因矛盾纠纷受损的社会关系,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化解在基层。同时,协调各方“一揽子”解决涉农问题,持续为服务保障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农民群众稳收增收贡献检察力量。该案入选四川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典型案例,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保护弱势群体”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