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将自7月1日起施行 这些义务与你我息息相关

  
2025-05-28 17:09: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四川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腹地,是驻军大省、军工大省,域内承载重要军事设施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等级高。如何有效地保护全省域内的重要军事设施?5月28日,《四川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该条例共计27条规定,既严格贯彻了上位法有关要求,又结合我省实际为军事设施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利于更好统筹我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条例明确了各级工作职责。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军事设施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条例明确保护军事设施是国家机关、军队、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或者损毁军事设施标志牌、界线标志和安全警戒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军用信息基础设施或者危害通信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军用公路专用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在军事设施保护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予以保密,禁止泄露军事设施秘密。

条例分级明确了军事禁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例如,在依法划定的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从事爆破、射击,以及烧窑、烧荒、开山采石、采矿、钻探等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禁止在军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升放动力伞、滑翔伞、无人驾驶航空器、风筝、孔明灯、气球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修建影响机场通信、导航设施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同时,军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标志。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