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5月23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在京召开,省高院(机关)通过复查确认,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全国文明单位自2005年起开始评选,每三年开展一届,这是省高院(机关)自2017年11月首次获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2020年首次通过复查后,再次获得此项荣誉。
近年来,省高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始终坚持党建引领,把文明单位建设作为筑牢政治忠诚、提升审判质效、涵养法院文化的重要抓手,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审判管理,厚植文化自信、法治自信,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中担当作为,有效发挥全国文明单位示范引领作用,为护航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据通报,全国有152个法院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四川有12个法院,占7.89%。它们分别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