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不慎转错款后,不当得利方却拒绝偿还……在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延迟偿还又是否应当计算利息?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返还案件,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不当得利方偿还本金加利息。
2024年10月22日,余某英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时,不慎将15279元转至唐某微信账户。因联系唐某退款无果,余某英向德阳市什邡公安师古派出所报警。民警接警后联系唐某退款,唐某称自己在外省,退款需要看余某英诚意,所以一直未退款。于是派出所向余某英出具了《接警情况说明》。10月26日,经余某英与唐某协商,余某英同意唐某还款14297元,另外1000元不用归还,并手写《还款情况说明》并拍照发给唐某。唐某在当日向余某英归还14000元,余款729元未还。经多次催收未果,余某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 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本案中,余某英因工作失误将15729 元微信转账至唐某,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唐某构成不当得利,余某英作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唐某返还取得的利益。其次,余某英在向唐某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中同意过唐某只退还14729元,另外1000元不用退还,系余某英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唐某已经退款14000元,故还须退还729元。且唐某无正当理由不退还729元,所以唐某还应当支付以729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唐某向余某英退还729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