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晟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法官,村民小组又在商量分配集体收益了,你们快来!”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紧急电话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执行干警火速赶往现场。
2010年12月,某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小组集体收益,明确户籍地在该组的外嫁女及外孙不参与分配。
李某某系该村民小组成员,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谌某某,谌某某、李某某户籍均登记在该村民小组。李某某、谌某某认为该分配方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要求获得集体收益分红。
经过审理,前锋区法院认定该分配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该村民小组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约6000元。
因该村民小组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载明的义务,谌某某、李某某遂向前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村民小组组长肖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迅速找到组长肖某某,向他询问情况。然而,肖某某极度不配合工作。一边吼着“这是集体决定,法院无权干涉!”,一边使出倒地不起等抗拒执行手段。鉴于此,执行法官决定将其传唤至法院。
在前往法院的路上,执行法官多次向肖某某释法明理,劝诫其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但肖某某态度恶劣,对法官的劝诫置之不理。
执行室内,执行法官与被执行村民小组组长肖某某、申请执行人、村委干部等展开谈话。
“法院已经跟你说得很清楚了,你们小组决定怎么履行义务?”执行法官询问道。
“我还是坚持之前的意见,集体决定的,不应该给他们分钱。”被执行人依旧抗拒。
“你如果仍不履行,我们将对你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你现在也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我可以让一点,你给我5000元就行。”申请执行人主动让步,然而肖某某并不同意。
“我来提个建议,村民小组付45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一周内结清,怎么样?”村委干部提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接受,但肖某某仍强硬拒绝。
鉴于肖某某拒不履行的行为,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前锋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以“集体决策”为由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