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玮婧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借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吗?有偿提供视频平台的浏览量,算不正当竞争吗?4月21日召开的川渝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四川法院发布了多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在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四川法院首次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保护作出明确裁判,确立了“连续性智力投入与实质性表达转化”的认定标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提供了清晰规则,有效保护了创作者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合法权益。
在“快粉”“抖粉”App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四川法院确立“平台用户数据(粉丝数、播放量、点赞量等)属于核心竞争资源”的裁判规则,明确刷量行为因污染数据真实性、破坏算法推荐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打击数据造假提供了清晰法律标尺。
针对恶意侵权,四川法院严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惩戒力度。在涉域外“影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被告通过在境外设立与原告“马勒”商标名称近似的“影子公司”,再由境内主体以影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使用“马勒”商标的汽车零部件,形成分工协作的侵权链条。四川法院认定境内实际控制主体为侵权责任人,并针对其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30余万元。该案彰显了四川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秉持的严格、平等保护的司法立场。
在古蔺某酒厂诉泸州某神酒厂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泸州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商标“郎”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泸州某神酒厂禁止使用已注册的侵权商标,系四川省首例民事侵权诉讼中对涉酒商标进行“同类认驰”并判令禁止使用侵权商标的典型案例。该案获评中国酒业协会“2025中国酒业知识产权保护典范案例”,展现出司法护航川酒产业发展的明确态度。
典型案例名单
1.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成都超算中心运营公司诉四川云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3.乐山创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四川旭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4.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某神酒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北京光某公司诉成都奇某公司、四川畅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6.广州市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奇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火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星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马某公司与勒某(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8.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与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罗某有限公司与某暖通设备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10.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与成都某公司、海口某超市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