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李世亮:建议稳步推进人工智能立法工作丨2026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2026-03-06 14:19:0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人工智能已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加快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对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世亮带来了一份《关于稳步推进人工智能立法工作的建议》。

 

李世亮 受访者供图


  
  现状
  
  缺少一部基础性、统筹性上位法

  
  李世亮说,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框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国家政策文件引领确立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为重要支撑;涉及具体应用场景的部门规章(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标准为细化补充。
  
  “然而,从整体上看,现有规则仍呈现出‘碎片化’特征,相关规范散见于不同部门法及监管文件中,多属于对具体问题的‘点状’回应。”李世亮表示,目前,仍缺少一部对人工智能领域进行基础性、统筹性规范的上位法(即“人工智能法”),以确立通用原则、基础制度与权责分配,从而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系统性、跨领域法律挑战。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在2023年和2024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两度提出预备将“人工智能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立法工作”。李世亮认为,人工智能问题具有复杂性,统一立法可以在更高位阶为支持和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协调配置财税、金融、人才等资源,促进算法、算力和数据等要素的集聚和供给。另一方面,当前人工智能具有快速发展、更新高频的特质,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不断出现,立法起草过程中难以面面俱到地规制所有新兴问题,宜在现有法律体系内,通过修订、解释或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制定专门性的法规或规章,以避免统一立法可能带来的僵化和滞后等问题。
  
  李世亮进一步分析,当前涉及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条款多以确立原则性的风险防范义务为主,而人工智能作为新兴领域,其立法本身应具备前瞻性和促进性特征,以通过制度设计发挥引领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即:既要对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进行有效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也要为创新活动预留充分的制度空间,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激励。
  
  建议
  
  立法工作重点考虑四个方面

  
  李世亮建议,继续推进“人工智能法”立法工作,并在统一立法下以重点领域产业促进法为分支,有序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他认为,“人工智能法”内容应重点考虑四个方面:一是以基本原则和基础性制度提供统一思想、制度框架和普遍约束,为未来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提供根本的价值指引和解释依据;二是平衡风险规制与产业促进,以统筹发展与安全为基本遵循,确保在对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能够促进研发应用;三是明确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监管与治理方向,针对基于AI(人工智能)的深度伪造、欺诈、虚假信息等问题,如何规范、如何追责,相关的AI技术提供者、内容平台提供者等应当尽到哪些注意义务,给出明确的方向;四是为下位法的制定预留充足的制度空间,可通过明确的授权条款,赋予国务院或相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特定技术、自动驾驶、医疗、司法和法律服务等特定领域、算法影响评估和模型安全测试等特定问题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权力。
  
  同时,为保障“人工智能+”行动深入实施,适时探索制定重点领域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促进保障规定,并配套税收激励等政策工具,为后续各地区出台相关政策、条款提供指导和依据;鼓励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智能体服务,打造示范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