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靖 李霜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加强对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解决检察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中,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某危险作业案入选。
据介绍,该批典型案例涵盖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三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情形,覆盖4类高危行业领域,包括海上作业、金属冶炼、轻工制造,以及最为普遍的经营、储存、运输危化品。该批典型案例不仅聚焦细化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严重性判定标准,准确认定“现实危险”,也注重展示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好的经验做法。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办理的姜某某危险作业案,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张某某危险作业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易某某危险作业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办理的凌某甲危险作业案,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危险作业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某危险作业案。
在汪某某危险作业案中,检察机关强化亲历性审查,实地复勘现场,查明汪某某储存、导装液化气的自建房系住宿、生产、仓储合一,未安装防爆通风、静电接地、泄漏报警、自主灭火等安全装置;邀请高校教授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测算现场发生泄漏的情况下,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及造成的后果;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消防人员、法学专家、群众代表等的意见,从公众认知、经验法则和专业知识层面,多维度论证自建房产生起火点的高度盖然性,以及汪某某对于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认定违法行为与现实危险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件在相关领域具有典型性,对各地统一司法办案标准、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具有引领示范作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立足办案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