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围绕明确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优化燃气供应保障、强化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晰燃气费用的用户知情权、强化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等方面作出修改。
在明确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巡查、隐患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用气相关工作,及时上报发现的安全隐患,劝阻违规用气行为。
在优化燃气供应保障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安全节约、方便群众原则,保障相关区域的农村集中居住点燃气供应。
在强化燃气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应由政府依法制定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依法依规采取要求整改、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等惩罚性措施;建设单位有选择燃气工程安装施工单位的权利。
在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燃气用户知情权,并细化因计费偏差导致多收燃气费的处置方式。例如,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效告知燃气用户“燃气价格、用气量、应缴纳费用”,并利用信息技术为“开具电子发票、维修申请等”提供便利;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多支付的燃气费,“或者充抵以后的燃气费”。
在进一步强化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从事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相关资质要求。明确“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并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建立本地区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规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或者经考核合格”。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注重合理划分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关于建筑红线内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责任,确保权利义务对等,例如: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应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则由燃气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