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发布 7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一次计满20分

  
2023-11-10 11:05:4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近日,我省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量化管理,将从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和行为?
  
  《办法》所指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为,持有四川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客货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或持有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且驾驶四川籍客货运输车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城市公交驾驶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下列途径发现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依法查处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查处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已查处且抄告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他人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其他途径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营运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记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记分。
  
  其中,一次计20分的行为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存在酒驾、毒驾行为的;驾驶报废车辆或擅自拼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营运车辆故意损毁卫星定位监控或车载视频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不具备资格的营运驾驶员驾驶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一次计15分的行为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同等或次要责任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一般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驾驶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达到20%至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反规定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的,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的,连续驾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不停车休息或虚假接驳的;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超限运输达3次以上的;故意堵塞或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站、冲关逃费或采用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费的;堵站罢运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秩序或旅客出行的;拒不接受或故意阻挠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检查、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驾驶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员未按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告的。
  
  处罚与记分如何依法同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营运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与记分应当依法同时执行。
  
  具体而言,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的营运驾驶员,将由核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风险名单”,依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并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营运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将记分及处理情况抄告驾驶员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此类营运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的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考试。其中,一次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即被记分达到15分以上的,学习时间不少于120个学时;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考试合格的,学习结束;考试不合格的将重新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学习,直至考试合格。
  
  一个记分周期内首次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营运驾驶员,如已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予以清除,移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一个记分周期内再次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将重新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考试合格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周期期满后清除记分,并移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未按规定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记分在15分以下,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在15分以下的营运驾驶员,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请扣减记分,累计最高扣减10分:自主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每学习20学时并通过考试的,一次可申请扣减2分;参与并安全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一次可扣减3分,累计最高扣减6分。
  
  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籍车辆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并记分外,还应当将驾驶员违法违规情况抄告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满20分的外省籍营运驾驶员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风险名单”。
  
  营运驾驶员如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作出记分的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结果对记分进行核改,同时告知申请人。营运驾驶员如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应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