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 未经许可不得私设“景点”

  
2023-05-25 10:13:11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23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据悉,《条例修订草案》此前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前往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形成二次审议稿。《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八十六条,内容涉及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安全等方面。
  
  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对在线旅游、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私设“景点”等现象进行进一步规范。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在线旅游经营秩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明确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及证照,不得在特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应完善协作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促进会展旅游、科技旅游、文化旅游、赛事旅游、节庆旅游等业态发展,提供更多定制化、个性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完善富民共享机制,支持城乡居民参与旅游业发展,促进当地居民依法有序参与旅游的资源开发、商品产销、经营活动等,允许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成为旅游目的地。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和利用本地红色资源优势,重点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推动长征精神、苏区精神、两路精神、三线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抗震救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传承弘扬”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