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到2035年结束

  
2022-04-12 10:35:49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文)昨(11)日,记者从省委依法治省办获悉,《关于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印发。我省将从今年启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梯次推进,到2035年结束。各市县不单独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前期主要面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适时扩展到省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施办法》明确示范创建分为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两类。综合示范创建,即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市县政府综合示范创建应符合《四川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90%以上指标。综合示范创建命名为“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州、县、区、乡镇或街道)”。单项示范创建,即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单项工作突出、居于领先地位可复制、可推广。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在提高决策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以及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自主确定、从严掌握。单项示范创建命名为“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据了解,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将按照自查申报、初核推荐、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综合评审、社会公示、正式命名等工作程序开展。申报单位可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要求的,向依法治市(州)委员会申报。经依法治市(州)委员会初核后,报送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依法治省办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开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并组织实地核查。省委依法治省办将结合全省示范创建排名情况和数量要求,择优向中央依法治国办推荐参与国家级示范创建评选。
  
  《实施办法》还对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作出规定。成功获得命名的示范地区、示范项目将接受社会监督和回访抽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摘牌退出: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在回访抽查中证实已经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