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本报讯(记者 刘文慧)昨(27)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座谈会等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万国介绍,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人侵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有权罢免。对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30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有效保护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业主权益,条例修订草案已经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有意见提出,建议规范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法制委员会还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之规定。另外,针对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如下规定:“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